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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410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

 

 

     现公布《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公告》,本通告自2018928日起施行。

 

 

 

                                                                        2018928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红河州农业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有关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反馈意见精神,结合开远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公布调整后的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后的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自2018928日起施行。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1130日发布的《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8
928

 

 

 

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红河州农业局、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有关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反馈意见精神,我市结合开远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20171130日已公告施行的《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形成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以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科学合理划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并重,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划分养殖区,宜禁则禁、宜限则限、宜增则增,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使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需要、生态环境资源与特征,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因地制宜划定,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要维护群众发展畜牧业增加收入的合法权益。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有利于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要根据我市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为重点,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区范围。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开远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开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开远市南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技术报告》

《云南省开远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开远南洞市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等畜禽,其它畜禽品种依据其规模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限养区与禁养区重叠部份为禁养区。

(四)适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七)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指县(市)城区建成区、在建区和城中村范围,乡镇(街道办事处)集镇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范围

(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肉鸡常年存栏≥5000羽,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鸭常年存栏≥50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

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肉鸡常年存栏≥10000羽,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只,鹅常年存栏≥1000只,兔常年存栏≥1000只。

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全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7个,自然保护区禁养区1个,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2个,共计划定禁养区10个,面积34.34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水库饮用水水源

大庄水库及平石板水洞大庄水库属中型水库,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大庄乡桃树村委会,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大庄水库1406.5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2.08平方公里。平石板水洞,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大庄乡平石板村附近和大庄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大庄自来水厂取水口为中心,200米为半径的圆环边界以内的陆域,面积0.13平方公里。禁养区面积共2.21平方公里

远近冲水库:属小(1)型水库,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中和营镇远近冲村附近。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2.1平方公里

鲁姑母水库属小(2)型水库,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碑格乡鲁姑母村附近。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0.3平方公里。

阿优水库属小(2)型水库,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碑格乡阿优村附近。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0.35平方公里。

勒白冲水库属小(2)型水库,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灵泉街道办事处城干村附近。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0.5平方公里。

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南洞: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乐白道街道办事处的仁者村委会和阿得邑村委会辖区内。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以自来水公司取水口通灵洞为中心,1公里为半径的半圆环边界以区域,面积1.57平方公里。

大龙潭、西龙潭:水质保护目标 III类,位于中和营镇桥头村附近。大龙潭西龙潭禁养区重叠,禁养区为其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大龙潭与西龙潭中心连接线周边300米以内区域,面积0.4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

开远南洞市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乐白道街道办事处的仁者村委会和阿得邑村委会辖区内核心区、实验区总面积2.67平方公里,大部份与南洞饮用水水源地重叠,其中与南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面积1.23平方公里,与二级保护区重叠面积1.31平方公里。禁养区范围为其2.67平方公里面积扣除与南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重叠部份的区域,面积1.44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

目前开远市没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今后如有,禁养区范围按照其批准公布的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和其他区域范围执行。

4.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开远城区:禁养区为其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包含开远城市建成区、在建区和城中村,面积24.44平方公里

2)红河技师学院:禁养区范围包含红河技师学院及学院正门至南洞河西南岸边、其它三面学院围墙至周边100米以内区域,面积1.03平方公里

(二)畜禽限养区

全市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7个,自然保护区限养区1个,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限养区7个,重要湖库和河流保护区限养区4,共计划定限养区19个,面积89.91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大庄水库及平石板水洞:限养区范围为大庄水库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汇水区二级保护区面积9.62平方公里扣除与平石板水洞一级保护区重叠部份的区域,面积9.49平方公里。

远近冲水库:限养区为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其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11.07平方公里。

鲁姑母水库:限养区为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其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1.03平方公里。

阿优水库:限养区为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其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3.02平方公里。

勒白冲水库:限养区为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其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面积3.98平方公里。

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南洞:限养区范围为其禁养区以外2公里为半径的半圆环的二级保护区面积12.57平方公里扣除与开远南洞市级自然保护区重叠部份的区域,面积11.26平方公里。

大龙潭、西龙潭:限养区为其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其禁养区边界外延200内的域,面积0.58平方公里。

2自然保护区

开远南洞市级自然保护区:限养区范围为其禁养区边界外延100 米以内的区域面积扣除与南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重叠部份的区域,面积0.18平方公里。

3风景名胜区

目前开远市没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今后如有,限养区范围为其禁养区边界外延100 米的区域

4.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开远城区:限养区范围为其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13.64平方公里。

2)红河技师学院:限养区范围为其禁养区边界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0.70平方公里

3)大庄乡集镇:限养区范围包含大庄村委会大庄村、江头村、龙阴庄村、新村四个自然村的居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及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2.13平方公里

4)羊街乡集镇:限养区范围包含羊街居民委员会、羊街村委会羊街村一、二、三组和新寨村、布竜村、开远市第二中学、羊街中心完小在内的居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及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3.08平方公里

5)碑格乡集镇:限养区范围包含碑格乡老集镇、碑格村委会碑格一、二组、坝心村、新村四个村的居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碑格环集镇道路以内新集镇开发区及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1.54平方公里

6)中和营镇集镇:限养区范围包含G323国道西起碑格岔路口,东至中和营小土桥南北两侧小横山新寨、中和营街、中和营村的居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及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2.44平方公里

7)小龙潭镇集镇:限养区范围包含新集镇所有单位及学校、敬老院、桥头一、二组、上城村的居民、村民集中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及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1.34平方公里

5.重要湖库和河流保护区

1)重要湖库保护区

三角海水库:属中型水库,非饮用水水位于羊街乡。限养区范围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9.19平方公里。

2)重要河流保护区

南盘江:非饮用水河流,开远段总长82公里,流经开远市小龙潭镇、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中和营镇。限养区范围为其开远段沿岸两侧或一侧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至周边水平距离100米以内陆域,面积10.96平方公里。

泸江:非饮用水河流,开远段总长度25公里,流经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乐白道街道办事处。限养区范围为其开远段沿岸两侧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至周边水平距离100米以内扣除与城区禁(限)养区重叠部份的陆域,面积3.67平方公里。

南洞河:非饮用水河流,总长度6公里,位于乐白道街道办事处。限养区范围为其沿岸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至周边水平距离100米以内扣除与城区限养区、红河技师学院禁(限)养区重叠部份的陆域,面积0.61平方公里。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七、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监督管理

1.在开远城区的建成区和在建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管理按开远市有关城区的管理规定执行

2.在主要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红河技师学院、开远城区的城中村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在201712月底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养殖规模达不到养殖场(小区)标准的散养户,畜禽必须实行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禁止向禁养区内饮用水水源地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禁养区内非饮用水水库、坝塘、河流等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还田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4.积极引导和支持在禁养区内的畜禽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限养区监督管理

1.在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要求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对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不达标的养殖场(小区),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2.在限养区内养殖规模达不到养殖场(小区)标准的散养户,畜禽必须实行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禁止向限养区内饮用水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限养区内非饮用水水库、坝塘、河流等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还田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4.积极引导和支持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5.如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环境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监督管理

1.适养区内必须按照“控量减污”原则,根据养殖粪污土地消纳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情况,合理控制养殖总量。

2.在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3.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在适养区内养殖规模达不到养殖场(小区)标准的散养户,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5.禁止向适养区内饮用水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适养区内非饮用水水库、坝塘、河流等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还田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6.如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远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全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切实抓好畜禽养殖禁(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体和有关会议,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养殖场建设、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广大养殖户理解、支持并积极主动参与畜禽养殖禁(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

(四)强化技术指导。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工艺、粪污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制度,长效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利用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各乡镇(街道)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扎实推进畜禽禁(限)养工作。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7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