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83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0〕2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77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0〕2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1〕8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涉及市、乡两级行政权力事项305项。其中,取消57项(市级50项、乡级7项),合并实施179项(市级151项、乡级28项),承接和属地化管理67项,取消审批改备案2项。请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职权、职责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积极邀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脱节;对合并的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请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5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2.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151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3.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和属地化管理的67项行政权力事项
4.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5.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7项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
6.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实施的28项乡镇(街道)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