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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762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
  • 文号
    开政办发〔2017〕130号
  • 发布日期
    2017-12-08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130

 

 

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调整优化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引导畜牧业绿色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按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生态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推行畜禽生态化养殖,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为建设幸福美丽开远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市近期和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要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在有效提供畜产品供给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要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需要和生态环境资源与特征、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四)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分区分类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市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达到养殖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的要求。

(五)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为原则在改善全市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发展畜牧业增加收入的合法权益。

三、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划、意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29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12.22修正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4.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农业部制定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2017.7.7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方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9.5.27

《开远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2013.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643号)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政发〔201687号)

(三)相关技术性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环发〔201556号)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根据我市畜禽规模养殖情况,主要包括用于畜牧生产的猪、牛、羊、兔、马、驴、骡、鸡、鸭、鹅、鹌鹑、驼鸟、鹿等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或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的区域范围。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范围。限养区与禁养区重叠部份为禁养区。

(四)适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水域和陆域。

(六)自然保护区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七)风景名胜区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

(八)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市区及乡镇(街道)建成区、在建区及城中村区域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范围

(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畜禽养殖场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规模养殖场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2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 头,鸡常年存栏5000 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 只,鹅常年存栏500 只,鸭常年存栏5000 只,兔常年存栏500 只;畜禽养殖小区指在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养殖规模标准为: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鸡常年存栏10000 羽,牛常年存栏100 头,羊常年存栏500 只,鹅常年存栏1000 只,鸭常年存10000 只,兔常年存1000 只。

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五、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

1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南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以自来水公司取水口即通灵洞为中心1公里为半径的1.57平方公里半圆环边界以内的区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2公里为半径的12.56平方公里半圆环边界以内的区域范围

2中和营镇远近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远近冲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山脊线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12.4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3大庄乡大庄水库及平石板水洞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大庄水库1406.5米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1600米等高线以下汇水区陆域面积,共9.90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4中和营镇妈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妈恨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山脊线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1.94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5碑格乡鲁姑母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鲁姑母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山脊线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1.23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6碑格乡阿优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阿优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山脊线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4.10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7灵泉街道办事处勒白冲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勒白冲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山脊线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4.50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8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摆依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西至摆依龙潭西,东至水池东以内400平方米的区域范围。

9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九条龙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总面积238平方米,其中洗马龙潭为人工彻石围堤以内75平方米的区域范围,九条龙龙潭为人工彻石围堤以内150平方米的区域范围,美女龙潭以龙潭中心为圆心2米半径以内13平方米的区域范围。

10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楷甸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楷甸龙潭人工彻石围堤以内1000平方米的区域范围。

11中和营镇大龙潭、西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大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西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叠,以大龙潭出水口为中心,东至300米,南至300米,西至600米,北至300米以内0.54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12中和营镇后洞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即以后洞龙潭出水口为中心,东至300米,南至300米,西至300米,北至300米以内0.36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13小龙潭镇上城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上城龙潭人工彻石围堤以内4000平方米的区域范围。

14小龙潭镇新龙社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总面积66平方米,其中新龙社区1号、2号、3号机电井面积均为22平方米泵房建筑物占地区域范围。

15小龙潭镇新集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总面积329平方米,其中新集镇1号、2号机电井面积分别为63平方米、266平方米泵房建筑物占地区域范围。

16小龙潭镇小寨街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为深井20平方米泵房建筑物占地区域范围。

2重要河流湖库保护区范围

1三角海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和北坝南端至南岸至南坝南端正常水位线以外至周边200米以内汇水区陆域面积,共7.04平方公里的区域范围。

2南盘江开远段82公里两岸或一侧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以外至周边50米以内5.24平方公里的陆域范围。

3泸江开远段25公里两岸或一侧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以外至周边50米以内2.28平方公里的陆域范围。

4南洞河6公里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以外至周边50米以内0.6平方公里的陆域范围。

3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

1开远市区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范围。包含市区主要居民住宅区、工商业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在建区及城中村24.56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2大庄乡集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范围。包含大庄村委会大村、江头村、龙阴庄村、新村四个自然村的集中居民、村民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0.72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3羊街乡集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包含                羊街居民委员会、羊街村委会羊街村一、二组、三组和新寨村、布竜村、开远市第二中学、羊街中心完小在内的集中居民、村民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1.2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4碑格乡集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范围。包含碑格村委会碑格乡老集镇、碑格村委会碑格一、二组、坝心村、新村四个村的集中居民、村民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碑格环集镇道路以内新集镇开发区0.49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5中和营镇集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范围。包含G323国道西起碑格岔路口,东至中和营小土桥南北两侧小横山新寨、中和营街、中和营村的集中居民、村民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0.93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6小龙潭镇集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区范围。包含新集镇所有单位及学校、敬老院、桥头一、二组、上城村的集中居民、村民住宅区和文化教育区0.47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7红河技师学院禁养区,包含红河技师学院及学院正门至南洞河、其它三面围墙以外至周边100米以内1.03平方公里区域范围。

4风景名胜区

目前开远市没有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今后如有,范围按照其批准公布的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和其他区域范围执行。

5自然保护区

目前开远市没有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今后如有,范围按照其批准公布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执行。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范围

1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以开远市国土资源局划定的范围为准,本方案不再明确面积、范围边界拐点和上图。

2国家级公益林区、省级公益林区、国有林区和Ⅱ级保护以上林地范围,以开远市林业局划定的范围为准,本方案不再明确面积、范围边界拐点和上图。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禁养区边界外延范围

1大庄乡大庄水库及平石板水洞饮用水水源禁养区边界外延250米以内的汇水区域范围

2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摆依龙潭、洗马龙潭、九条龙龙潭、美女龙潭以龙潭、楷甸龙潭中和营镇大龙潭西龙潭大龙潭)后洞龙潭小龙潭镇上城龙潭饮用水水源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小龙潭镇新龙社区1号、2号、3号机电井、小寨街深井饮用水水源禁养区边界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重要河流湖库禁养区边界外延范围

1三角海水库禁养区边界外延1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南盘江、泸江开远段两岸或一侧和南洞河两岸禁养区外侧边界外延5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3非饮用水水库和河流保护区范围

1羊街乡水塘哨、塘子头坝、新寨坝、团寨坝、丫口坝、中塘坝、长田坝、咪者坝、白泥坝、红地水库、大庄乡蓆草塘、东头坝、驻马哨坝水库、小龙潭镇青龙街水库、中和营镇迤马邑坝、羊子旧坝、向阳坝水库正常水位线水域及周边5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莫舍租河、老李冲河、田方河开远段两岸或一侧和黑水河、桥沟、中和营河、绿水塘河、大庄河两岸河堤或滩涂地以外至周边5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城镇主要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外延范围

1市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羊街乡、大庄乡、中和营镇、碑格乡、小龙潭镇集镇禁养区边界外延25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红河技师学院禁养区边界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4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和自然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及外延150以内的区域范围。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保护区范围

石蒙高速公路(G8011)、锁平高速公路开远段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和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1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国道G326G323昆河铁路开远段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三)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

六、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监督管理

1在市区禁养区的居民住宅区、工商业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的建成区、在建区的畜禽养殖管理,按开远市有关市区管理规定执行

2在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乡镇集镇、红河技师学院禁养区和市区禁养区的城中村范围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在201712月底以前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

3在饮用水水源的二级保护区、重要河流湖库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其他区域禁养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求在202012月底前实施关闭或搬迁,在此期间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在202012月底前还要继续养殖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求达到无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无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在201712月底以前完成关闭、搬迁,并拆除原有养殖设施。

4在市区禁养区的建成区和在建区以外的其它各种禁养区内,对达不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散养户,要求必须实行畜禽圈养,并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5基本农田保护区、重要林区及林地保护区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6禁止向饮用水水源禁养区、重要湖库禁养区、重要河流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利用于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7积极引导和支持在禁养区内的畜禽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限养区监督管理

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没有在限期完成治理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责令关闭或搬迁。

2在限养区内达不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散养户,要求必须实行畜禽圈养,并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3禁止向限养区内饮用水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限养区内非饮用水水库、非重要河流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利用于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积极引导和支持在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逐步搬迁至适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5如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变化或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监督管理

1适养区内必须按照控量减污原则,根据养殖粪污土地消纳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情况,合理控制养殖总量。

2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求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环境;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责令限期关闭。

3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应在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不得在禁养区和限养区边界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在适养区内达不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散养户,要求认真做好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5禁止向适养区内其他饮用水水体中排放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禁止向适养区内其他非饮用水水体中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养殖污水利用于灌溉的,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6如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全市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切实抓好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府将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在开远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齐抓共管、严格执法,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的行政审批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备案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城郊区畜禽养殖场将养殖废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负责城市禁养区范围内畜禽饲养的执法监督工作,查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违法行为;配合乡镇查处乡镇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畜禽养殖场所的违法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源、河流污染治理执法工作。

市文体广电局:负责开展风景区污染治理执法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开展自然保护区污染治理执法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取消依法应搬迁关闭养殖企业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禁养区成功进行退养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予以补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实施跟踪及土地利用监督,配合各乡镇(街道)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经营)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照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严格审核发放证照,依法取缔畜禽养殖违法经营。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治安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阻挠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行动中遇到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司法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司法服务。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摸清本辖区范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情况,并按要求的时间节点组织完成本辖区范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或关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农村散养户开展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完善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报及批准工作,严格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切实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并积极主动参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四)完善制度,长效管理。建立畜禽禁养、限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量考核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利用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远市畜禽禁养区分布示意图



附件【开远市畜禽禁养区分布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