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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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8-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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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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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政发〔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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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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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8〕1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做好开远市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通过经济普查,全面调查了解开远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全面完善覆盖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通过普查,可以更好地为我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决策依据。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州、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及时间
(一)普查对象
在开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
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领导
成立开远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普树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 杰 市政府办副主任
白玲芳 市统计局局长
向 洋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苏俊杰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 锋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罗增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弘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蒲芳华 市委编办副主任
王成友 市教育局副局长
许薇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倪 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建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帅 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卢忠辉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云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新武 市水利局副局长
卢朝富 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保一祥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阿文跃 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远坤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世英 市国税局副局长
朱海华 国家统计局开远调查队副队长
金 龙 人行开远市支行副行长
陈 东 市综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由白玲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单位抽调组成。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组建完成。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职务的同志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四、普查的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全市经济普查的重大事项,审定普查方案和普查公报,审批普查经费,检查工作进展。
市委宣传部:负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落实普查方案、人员选调培训、数据处理和普查业务技术指导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登记资料。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情况,协调解决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普查经费和经费使用监督方面的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参保单位名录资料和数据信息以及是否参保、参保人数和参保日期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方面的相关资料。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辖区内社团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行政登记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涉及普查区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所需地图信息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业相关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辖区内金融保险单位普查登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各类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登记注册资料以及市属及辖区内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相关资料。
市国税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上缴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政登记资料。
国家统计局开远调查队:负责开远辖区内国家抽中样本单位的普查登记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好日常工作。
人行开远市支行:负责金融机构普查登记工作。
市综治办:负责提供涉及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方面的相关资料。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资料和数据信息给市普查办,及时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最新单位资料。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和单位类别等。
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把所负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落实工作人员。要重点做好普查业务人员、“两员”的选调工作,特别要注意选调敬业精神、语言表达、文字综合能力强,办事效率高,善于组织协调的人员进入各级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队伍,组成精干、高效的经济普查工作班子。
(三)强化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的有效途径。普查培训将采取“下延一级”方式进行,即:市培训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培训到村委会(社区)。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普查方案、工作流程、沟通技巧、PDA操作技能、数据审核及质量控制等。市级普查机构在认真编写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组织好本级业务培训工作,要抽调业务骨干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开展业务培训。
(四)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市统计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市统计局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五)严格质量控制。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各级普查机构要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六)加强规范统一。积极配合国家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标准,积极完成我市在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相关工作。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PDA)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更新完善国家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八)加强宣传工作。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普查宣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着力加大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注重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经济普查给国家、企业和个人所带来的好处,使社会各界和社会公众了解经济普查,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和模糊认识,增强共同参与经济普查的国家行动意识,同时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统计局解读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