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
索引号000014348/2017-03122
-
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开政办发〔2017〕61号
-
发布日期2017-06-14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2017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开远市2017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开远市2017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扎实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简称“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扎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在全市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消防、特种设备、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2.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3.相关证照被依法暂扣后,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5.其他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6.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手续,不具备安全生产准入基本条件,擅自生产经营的;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建档及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未依法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的;
13.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14.应急救援队伍不健全、装备不齐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5.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停产矿井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批复,违规组织非法生产的;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展维修或者借维修名义组织非法生产的;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需变更相关证照而未按规定变更擅自组织生产的;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甚至不技改只生产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组织生产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水患严重矿井防治措施不落实,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的;“批小建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建设的。
2.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违规排放尾矿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3.道路运输。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4.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6.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违规分包、转包、出租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礼花弹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燃放烟火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产品或与其它货物混装运输的。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
8.冶金。违反冶金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9.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10.特种设备。无证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客器使用,气瓶充装单位无证充装和不按照技术规范充装,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和电梯维保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
(三)重点治理纠正下列违规违章行为: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或者作业规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修订完善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未按照规定现场带班的;
3.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4.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
5.现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时处置的;
6.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不落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四、时间步骤
从2017年6月上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
1.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各行政许可机关对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3.企业认真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行为的,立即整改。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7月—10月底)
1.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存在非法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2.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乡镇(街道)和单位实施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组织1次暗访抽查,针对突出问题适时报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巩固深化阶段(11月—12月底)
1.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突出的乡镇(街道)和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市安委会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督查。
2.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一)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办主任兼任。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
1.煤矿专项行动。由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负责打击煤矿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开采行为、以检维修巷道名义开采行为、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和煤矿不按设计开采,图纸作假、图实不符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煤矿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打击全市煤炭私挖乱采行为;市安监局负责打击煤矿主要负责人未依法认真履职,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以及未依法进行全员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
2.非煤矿山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加。市安监局负责打击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无采矿设计或不按设计开采,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城市燃气管道专项行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打击无证经营、规划不合理、燃气管道周边非法违法建设等行为问题;市公安局负责打击破坏损害城市燃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
4.危险化学品专项行动: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核查,打击超经营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运输,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整治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认证等问题;市公安局负责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流向整治。
5.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6.道路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市安监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部门参加。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打击客车、微型面包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挂靠经营等问题;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辆超速、超员等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查处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疲劳驾驶等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打击货物运输企业非法承运、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7.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市文体广电局、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参加。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整治所管行业企业或单位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8.特种设备专项行动: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安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加。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销售、出租、使用非法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市安监局负责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充装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城镇燃气充装行为。
各乡镇(街道)、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三)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公安部门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2.纪检监察部门要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背后的“保护伞”,特别是对非法违法视而不见、
官商勾结等问题,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问题,要严肃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宣传、广电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单位,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在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放纵、包庇非法违法行为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领导,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提请组织部门从严处理。
(三)实行黑名单制度
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
(四)实行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和跟踪督办制度
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国家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案一档报市安委办备案,并由市安委办负责跟踪督办抓落实。
(五)实行约谈警示制度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由市安委会对乡镇(街道)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六)实行暗访暗查和媒体曝光制度
对隐蔽性较强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环节,组织开展暗访暗查,并在市级主流媒体上进行曝光。
(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作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打非治违”活动,坚持举报查实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营造全民“打非治违”的社会氛围。
(八)实行信息互通机制
行政执法信息及时抄送市安委办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涉及吊销许可的,及时抄送市场监管部门。
(九)其他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单位要依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26日前将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含单位、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举报电话:7234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