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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633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
  • 文号
    开政办发〔2017〕121号
  • 发布日期
    2017-09-11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现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红政办函〔201735号)转发各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20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610日颁布。《规定》共1046条,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定义、具体范围、建议和承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准确把握《规定》精神,进一步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严格遵循依法决策机制的程序。

二、积极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机制、决策程序、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严格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程序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决策效力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将决策的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健全和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促进在做决策、推项目、抓工作中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健全组织机构。各单位要健全和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制部门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未经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议决策。法制部门要切实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提交审议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标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788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规范.pdf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