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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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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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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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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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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前,我市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2010年7月7日出台的《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0﹞112号),以及2011年11月28日出台的《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的的通知》(开政发﹝2011﹞207号),已执行10余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资产管理需要。一是与财政部、省、州印发的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不匹配;二是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省级行政单位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是上报审批权限过多过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让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远市实际情况,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征求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法律顾问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有10章48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对政府、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配置管理。主要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主要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处置管理。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第六章,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处置收益和使用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的条件及涉及产权纠纷时的调解方式。
第八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明确了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报送流程,增加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章,附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1〕207号)和《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乡镇(街道)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该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中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能划分
《管理办法》出台后,形成“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级管理模式。
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二是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是市机关事务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四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五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开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注意以下环节:
(一)资产配置。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按照厉行勤俭节约,注重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合理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二)资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用于出租的原则上应采取评估方式或者市场公允价值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三)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协议转让等公开方式处置。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可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机关事务局审批或者备案。
(四)收益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要适时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