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
首页 > 正文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57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1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新修改的《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4年6月21日,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开远市跟公共租赁自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开政规【2024】1号),为便于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9年我市制定出台了《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开政发〔2019〕20号),有效期5年,2024年5月1日期满自动失效。开远市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新机制,多措并举,助力城市住房困难群体实现“安居梦”,切实解决了大部分特殊人群、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了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今后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根据州市相关的部门的意见及建议,我市职能部门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提出本《办法》制定工作。 

  二、重点内容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1.申请人应当年满 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行政区域规划城区内城镇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最低收入人群。 

  3.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城区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有稳定职业 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1.房屋条件:无房(包括住房和商铺等满足居住条件的房屋)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家庭或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视为无住房。 

  2.经济条件: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 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 85%计算。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有车辆的价值条件为:一是自有非营运车辆价值在 18万元(含 18万元,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以下;二是自有客运或货运车辆价值在 30万元(含30万元,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以下。 

  (三)配租管理 

  1.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两次抽签未抽中者等,应当优先配租。 

  2.已登记的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租。 

  (四)退租管理 

  1.公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承诺提供的收入、房产、车辆等材料、信息真实有效,符 

  合配租政策的相关规定,若存在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一经查实作予以清退处理。 

  2.承租人出现或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结清相关费用后退租:家庭住房、收入、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承租人自有车辆价值超过规定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州、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清退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与生效时间 

  1.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公租房登记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建档立册,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实施严格监督。 

  2.《办法》于2024年7月21日起施行后,新申请人将全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