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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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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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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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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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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解读《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同时,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市场监管)局等4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4部门《通知》和省教育厅《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我市制定了《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
促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三大部分11条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明确了严格机构审批准入、规范提供培训服务、强化校内协同治理等三方面主要工作。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提出了完善监管体系、明晰监管职责、规范年检年报、加强信息公开、强化考核评估、加强宣传引导六个方面的保障要求。
四、涉及范围
在开远市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其中,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课程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
五、执行标准
《实施意见》中对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登记、培训安排及收费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详细具体的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参照《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文件。
六、注意事项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教体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在开远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教体行政部门批准。
七、惠民措施
查询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方便群众查询,引导群众合理进行选择。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市教体行政部门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duyun.cn/bmp-web/)中公布开远市的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