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远市制定了《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住房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06年、2013年我市分别出台了《开远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政发〔2006〕1号)和《开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13〕131号),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但是随着2014年两房并轨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范围的不断增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后续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加以明确。2017年在清理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时,对《开远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06〕1号)进行了修改,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为了缓解这一状况,便于今后的管理更加规范化,自2018年4月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细则。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并在相关部门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向公众大范围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政府自建的公租房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申请条件、分配及管理等实施方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普遍高于《办法》保障条件中的收入标准线,如小龙潭监狱属于特殊单位,涉及监管、改造、安全及稳定,建设在东联村的公租房不易于面向社会招租;二是企业自建的公租房如果不重新制定申请条件将会造成空置,为确保公租房的有效利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三是教育系统建盖的公租房由于地点都建在学校内,为确保学生的安全及解决教师住房困难问题,公租房只能承租给老师使用。
(二)总体原则。《办法》将廉租房、公租房合并后统称为公租住房,内容涵盖了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相关规定,今后在管理中只从租金区别申请人属于哪一类型的保障人群。
(三)关于保障对象和条件。在当前情况下,随着我市招商引资项目的不断引进,以及农业转移人口的增多,为切实解决此类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办法》对保障对象和条件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取消了对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年限及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降低了门槛,放宽了准入条件;二是对申请人房屋条件进行明确和统一,房屋包括住房和商铺,住房面积统一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四是增加了对申请人经济条件的规定即:一是自有非营运车辆价值在18万元(含18万元,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以下;二是自有客运或货运车辆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以下。
(四)关于申请方式及程序。《办法》将申请程序确定为“一审一公示”,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二是考虑到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因此将申请审核的权限确定为管理部门。
(五)关于退出管理机制。完善退出管理机制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随着承租房屋保证金的取消,给后续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需要完善退出管理机制对承租人进行约束;二是目前信息资源尚未实现共享,诚信体系尚不完备,承租人的住房、家庭人口、经济等条件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掌握,导致退出管理滞后,为了确保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且有据可依,因此根据承租人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退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退出管理机制。
(六)关于生效时间和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考虑到之前已分配入住人群是按以前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原条件可能会与新《办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原则上原来分配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因此,《办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后,新申请人将全面按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