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讲话要求“要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18年9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8〕52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是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一项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对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截止2019年2月14日,全市共有0-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62人,其中,视力残疾4人,占6.45%,听力残疾10人,占16.12%,言语残疾1人,占1.61%,肢体残疾27人,占 43.55%,智力残疾16人,占25.81%,多重残疾4人,占6.45%。2018年在机构康复共44人,其中脑瘫肢体残疾儿童康复19人,智力障碍儿童康复25人,包含无证儿童9人。
0-6岁是残疾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进行康复的黄金期,被称为“抢救性康复期”。在这一时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及时对残疾儿童开展科学有效的康复,能最大程度地弥补他们的先天缺陷,最充分地挖掘和发挥他们的潜能。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投入少、效果好、影响大、社会效益显著。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关心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十二五”以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通过实施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状况显著改善,全市共有500余人(次)残疾儿童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与服务。但是,残疾儿童康复保障制度不健全,多数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仍然得不到及时康复救助,贫困残疾儿童的救助需求与政府救助保障不足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因此,建立开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义重大。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残疾儿童:指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以及有各类残疾但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儿童。
(二)申请救助的残疾儿童需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具有开远市户籍(或在开远市领取居住证);
2.年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8岁);
3.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参照《开远市其它经济困难残疾儿童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三)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具体根据不同的残疾类别提供相应的救助项目。
(四)救助标准:按手术类、康复训练类、辅助器具适配分类设定补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所需要和接受的康复项目申请。
(五)康复救助申请及受理: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由监护人委托他人或机构)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乡镇(街道)残联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康复机构选择及费用结算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