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309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5-23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暂行)和《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暂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和〈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开政发〔20176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规定》),自2017 5 10 日施行。为便于相关部门及单位理解该《办法》和《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升开远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服务水平,现就《办法》和《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投资环境和园区产业布局,引进东部产业转移,加快引进开远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步伐,大力发展园区经济,促进开远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改善已经引进的服装等企业生产环境差、消防安全隐患大的突出矛盾,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一是《办法》中的对象是指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所属开远兴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园公司)负责对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二是《规定》中的对象是指在我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进行投资的社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入园条件。《规定》中明确:1、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导向、环保控制指标、开远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的项目。2、限制污染较大项目及国家、省、州、市限制建设的项目入驻。

为吸引企业入园发展,《办法》中规定:入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服从规划、住建、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入园程序。为简化入园企业的审批服务,《办法》明确,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先提出入园申请,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入驻企业凭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与兴园公司签订《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及《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物业管理合同》,并办理标准化厂房租赁手续或标准化厂房移交手续。

(四)厂房租赁管理。为有效降低入园企业运营成本,推动入园企业快速发展,园区依据《规定》及项目情况采取低租金或免租金等多种优惠措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宽松的生产环境。《规定》中明确规定,入驻园区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条件的,可享受租金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并采取先交后返,即从租赁之日起2年内免收房租,从第3年至第5年租金减半。同时在园区购地自建厂房企业的,厂房建设期间需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验活动的,两年内免收租金。

(五)优惠政策。园区在厂房租用、生产生活配套等方面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出台优惠政策。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入园企业通过租用厂房发展壮大,具备在轻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入驻企业享受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六)其他。对入驻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经开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各种证照、许可文件;为入驻企业做好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和外地子女就近读书等服务措施。

三、出台的意义

大力推进开远轻工业园区建设,不仅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优化生产力布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培育产业集群,打造新型制造业基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对我市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