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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5-0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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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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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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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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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开远市妇幼保健院对开远市景山路183号原儿童福利院综合楼进行提升改造,成立开远市首家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已竣工验收可投入使用,需要对托育服务中心收费进行定价。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征得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开远市卫生健康局的同意后,借着为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定价的契机,编制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制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同步规范全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行为。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并要求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办价格〔2021〕559号)规定,云南省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中公办幼儿园的定价权限和定价方式进行管理。《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三、目标任务
制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指导价,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指导价,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最高指导价。通过明确托育服务机构的年龄段分层,规定各类型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制定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政府指导价,规范基本服务费和伙食费的退费方式,要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等举措,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能。
四、主要内容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乳儿班(6—12月龄)每生每月最高1800元,托小班(12—24月龄)、托大班(24—36月龄)每生每月最高1200元。其他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以“非营利性”为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因本市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为非寄宿制,本收费方案未制定住宿费。今后若需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住宿费,由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二)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最高价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即乳儿班(6—12月龄)每生每月不得超过2340元,托小班(12—24月龄)、托大班(24—36月龄)每生每月不得超过1560元。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开远市幼儿园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最高价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现行的幼儿园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开远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开发改价格〔2021〕3号)制定。
(四)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都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因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暂未正式运营,本方案制定的政府指导价为试行价格,待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运行满两年后,通过成本监审程序,重新核定保育费成本,调整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的政府指导价。
五、适用范围
《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六、实施时间
《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自2025年2月17日起生效。
七、保障措施
(一)各托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发布公办、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定期更新,严格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
(三)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收费备案、收费目录清单审核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把本市范围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主管部门、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性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和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收费方案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收费方案平稳实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相关规定。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