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
  • 索引号
    kyszfhcxjsj/2026-00040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4-30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州关于房地产工作的要求,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商品房去库存。二是可为我市在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提供符合市内实际的政策性支撑,为从严从实贯彻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提供遵循。三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有与一般性商品住宅的稳定性,但价格却极度亲民,对于新进工薪人员住房保障起到稳定性作用,为我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提供了保障。

二、政策依据

管理办法按照省、州要求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4号)等上位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主体、期限、程序合法。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我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我市引进的人才等人群进行配售。

2.主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应为我市城镇户籍或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含)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3.申请人在建成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商品房、政策性住房、自建房),且申请之日起前2年未有在本市转让房产记录。

4.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入住条件后(最长不超过选房交付后半年),按规定腾退和停发补助。

(二)配售价格

1.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2.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国资等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三)申购及配售流程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配售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市住建局结合房源筹集、建设进度,适时开通轮候库申请,未筹集房源暂不开通轮候库申请。

2.待轮候库开通后,申购人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填报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进行联合审核,结果按程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轮候库选房范围。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由市住建部门向社会发布预售房源公告,轮候库中有意向申购的申请人自行选择申购登记并按照登记顺序,选取意向房源,最终按照意向房源和价格进行交易。

(四)退出管理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次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离开本市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裁)决等发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获得所有权转移一方不具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退出,房屋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

4.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进行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申购家庭按规定交存房屋维修资金。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x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x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x(房屋持有年限x2%)]。

5.引进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配合审核其申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