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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fzhggj/2026-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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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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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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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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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开远市人民政府授权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水投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开远市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并获得项目涉及供水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为了做好农村供水保障项目,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2025年11月,经过市水务局同意后,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定价申请,申请制定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考虑到,开远各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一直都是协商定价,市政府没有制定过供水价格。由市政府制定供水价格,一是可为市泽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供水县域统管提供收费依据;二是可完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落实“乡镇供水实行政府定价、规模化农村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规模农村供水实行协商定价”的供水价格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定价申请,拟定了《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制定城区之外的供水价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后,方案由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批准。
二、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云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城镇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按照城镇供水规定核定供水价格。
(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规定:农村供水价格是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供水工程经营者利用农村供水工程供应给农村用水户使用的经过处理、符合规定的水价格。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结合云南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对不同供水规模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三)《云南省定价目录》将“除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以外的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除外)”的定价权授予县级人民政府。
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为供水企业提供收费依据
将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进行分类管理。乡镇供水价格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农村供水价格中,“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千吨万人”以下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价格、分散式供水工程价格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价格实行协商定价。这样既贯彻落实了供水价格政策,完善了供水价格管理体系,又可解决供水企业收费依据不足的问题,为供水企业实施供水县域统管提供价格政策支持。
(二)通过价格补偿供水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可持续运营
通过制定合理供水价格,增加供水企业供水收入,尽量保障供水收入覆盖原水、制水、输配水、运营管理、折旧摊销等供水成本,可减轻供水企业经济负担,让供水企业加大管网户表改造、制水工艺提升等投入,从而减少供水损耗,提升供水质量,扩大供水范围,巩固农村供水保障成果,促进供水企业稳步良性发展。
(三)发挥供水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区分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以及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过差异化水价,引导节约用水,实现以价控水、以价促节;引导水资源向高产出、低耗水产业倾斜,限制高耗水低效产业无序扩张。
四、主要内容
(一)供水价格分类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乡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乡镇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以及通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农村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工程规模分成两类:“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规模农村供水工程价格实行协商定价。本价格方案制定的是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
(二)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
开远市乡镇供水价格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综合价格为每立方米3.9元,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立方米2.7元,第二类非居民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元,第三类特种用水价格每立方米6元。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分为三级,分级水量暂按开远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执行,阶梯价格按照1:1.5:3的比例确定。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其中,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7元执行。
(2)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用水。
(3)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除外)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三档水量,二档水价按0.5倍加价,三档水价按1倍加价。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 ||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
第一级 | 用水量≤22立方米 | 2.70 |
第二级 | 22立方米<用水量≤27立方米的部分 | 4.05 (2.70×1.5) |
第三级 | 27立方米<用水量的部分 | 8.10 (2.70×3) |
注:1.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人口超过6人(以户口簿、居住证为准)的生活用水户,可向供水企业申请多人口家庭用水优惠,按照每超出1人增加2立方米的计算方式增加用水量基数。多人口家庭用水优惠,需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请(申请方法由供水企业确定),申请通过次月起生效,每次申请有效期为两年。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7元执行。 | ||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 |||
用水量 (立方米/单位·月) | 非居民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 特种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用水量≤计划数 | 3.00 | 6.00 |
第二档 | 计划数<用水量≤1.2倍计划数的部分 | 4.50 (3+3×0.5) | 9.00 (6+6×0.5) |
第三档 | 用水量>1.2倍计划数的部分 | 6.00 (3+3×1) | 12.00 (6+6×1) |
注:计划数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3/T 168)的用水量上限核算。 | |||
(三)“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设计日供水量 1 千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元。具体执行价格,由市水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供用水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下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供用水双方以供水成本为基础,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
(五)优惠措施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对困难群体每户每月减免2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量,减免水量按月结算,不足部分不补,超出部分按实际用水量结算。享受用水价格优惠政策的困难群体范围和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确定。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对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乡镇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7元执行。其他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内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具体供水区域适用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水务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供水企业确定。
六、实施时间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自2026年9月起执行(抄见8月份用水量)。试行期3年,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供水价格。之后,原则上每3年(与价格监管周期保持一致)对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价格动态管理。
七、保障措施
(一)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
(二)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出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供水服务质量,将作为核定供水价格、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供水企业应当每年6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增强用户饮水安全意识,逐步引导用户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主动参与对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营造支持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持续关注供水企业经营情况,落实供排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稳妥有序调整供水价格,促进公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等文件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价格监督检查,杜绝供水企业违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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