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
  • 索引号
    kyswhlyj/2026-0015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30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开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开政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5章28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保护传承、保障措施、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的原则。

(二)申报认定。对申报认定的组织实施主体、原则、频次和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审办法、公示时限、异议处理等程序进行了说明,县(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每年组织1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组织;拟认定名单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三)保护传承。明确了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包括制定规划、建立档案、组织培训、管理经费等。规定了文旅、市场监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保障措施。规定给予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000元传承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对因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待遇并重新认定传承人;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助。建立年度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主要依据。明确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四种情形和处置措施。

(五)附则。对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作出说明,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政策亮点

规范认定程序:建立规范的申报、评审、公示、认定机制,确保传承人认定公平、公正、公开。

强化权利义务对等:明确传承人享有署名权、报酬权等7项权利,同时规定培养后继人才、维护项目真实性等5项义务,实现权责统一。

完善保障激励机制:设立每人每年1000元的传承补贴,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与补贴发放挂钩,激励传承人积极履职。

严格退出机制:明确取消资格的四种情形,对弄虚作假、拒不履职等行为“零容忍”,规范传承人管理。

五、政策意义

《办法》的制定是开远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州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的主要依据,为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