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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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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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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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政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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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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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盘江及其支流禁渔期相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为保护南盘江渔业生态资源,促进南盘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开远实际,现就南盘江及其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开远市境内的南盘江及其支流—南洞河、泸江河和中和营河。
二、禁渔期
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三、禁止类型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在禁渔区域捕捞的水产;
(三)禁止使用地笼网、扳罾、抬网、刺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四、工作要求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联合协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抗拒渔政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农业农村局:0873—3165262;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73—3163236、3065695。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