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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02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开远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云安办〔2023〕27号)文件要求,明确开远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二、包保对象包保人员 

  包保对象:全市24户非煤矿山企业。 

  包保人员:市政府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非煤矿山分管副局长;全市24户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三、包保责任 

  一、开远市人民政府领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职责 

  1.每年至少调研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督促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应急准备,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二)开远市非煤矿山监管部门包保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生产、基建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监管,依法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查处企业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已关闭非煤矿山和采矿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以及无采矿许可证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活动进行打击。 

  3.每季度至少督查一次所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三)开远市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3.负责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非煤矿山一岗双责管理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融合创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及时启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并消除矿山突发事件。 

  附件:2024年度开远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包保)责任清单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