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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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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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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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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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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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红人社发〔2017〕30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车间)(以下简称扶贫车间),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远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管理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
第三条 扶贫车间是我市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我市辖区内有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就近就地实现就业,以此增加贫困劳动力家庭工资性收入,是实现就业扶贫的一项举措。
第四条 扶贫车间的建设与管理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协助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定期评估、积极引导鼓励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局设立就业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就业局,具体负责扶贫车间的日常管理与引导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扶贫车间的审批、管理、引导、监督;
(二)负责组织扶贫车间参与贫困劳动力求职招聘活动;
(三)负责进入扶贫车间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审核;
(四)负责扶贫奖补经费的管理拨付与经费的使用监督;
(五)负责市人社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车间)。
第七条 扶贫车间担负就业扶贫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管理,接受贫困劳动力求职报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提供就业岗位;
(二)负责本扶贫车间内贫困劳动力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优先录用试用期考核合格是贫困劳动力就业;
(四)合理申报扶贫车间奖补资金并规范使用,不得出现套取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的情况。
第三章 扶贫车间的设立
第八条 扶贫车间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就业扶贫工作的需要,根据扶贫车间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扶贫车间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有能力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积极性的企业单位、合作社;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能为贫困劳动力提供良好工作条件;
(三)能够按照要求对企业员工(贫困劳动力)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条 拟设立扶贫车间的企业单位、合作社,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扶贫车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扶贫基地推荐表》;
(二)《就业扶贫基地岗位信息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审批合格的,由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确定为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
第十三条 扶贫车间在运行过程中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车间设立条件的,同级扶贫车间管理部门及时取消扶贫车间资格。
第四章 贫困劳动力的录用、管理
第十四条 贫困劳动力报名条件与录用:
(一)开远市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在女18-55周岁,男18-60周岁,具体以公司招聘要求为准。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扶贫车间与报名贫困劳动力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优先录用;
第十五条 经核准进入扶贫车间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应与扶贫车间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贫困劳动力、扶贫车间、所在地人社局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扶贫车间应规范贫困劳动力的日常工做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遵守国家劳动法,合理安排劳动时间,按期兑现工资待遇,不得出现拖欠贫困劳动力工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取消扶贫车间资格。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由市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吸纳5人(含5人)以上贫困劳动力满1个月以上的,就业扶贫车间每吸纳1名本县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照其发给贫困劳动力月实发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奖补,就业扶贫车间按季度申报奖补。
第十九条 市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定期不定期的对扶贫车间申报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贫困劳动力实际在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若经查实存在违规套取奖补资金的扶贫车间,将依据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对违规套取的就业资金进行追回并取消就业扶贫车间资质,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实施动态管理,若出现近6个月没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符合第十三条、违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市扶贫车间管理办公室经核实给予取消就业扶贫车间资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人社(2020)111号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开人社(2020)111号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扶贫基地(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