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32
-
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1-10
-
时效性有效
关于执行《开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开办发〔2015〕16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调动程序,完善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结合开远实际,现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人员调整工作业务从市委编办调整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二、调动研究时间安排。
(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除外),市内调动及市外调入研究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三次,时间为每年3月、7月、10月。
(二)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市内调动及市外调入研究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7月。
(三)调动材料报送时限,市内调动、市外调入,于调动研究当月10日前报送(教育系统下属事业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逾期报送的,视为上报下一次调动研究材料。
三、调动程序补充说明。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市内调动或市外调入,除编办出具空编证明外,还需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提交拟调入单位在职人员聘用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后出具空岗证明。
四、服务年限补充说明。
(一)乡镇(街道)服务基层年限的界定,从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时限起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聘用)人员、从外市县调入开远市的人员,需服务满五年(服务期自新招录〈聘用〉或调入到开远市的时限起算),方可申请调离开远市。
五、申请调动人员及有关单位要对个人重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填写重要信息(如人员身份、工作简历、是否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一经核实,终止或调动程序无效,并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六、其余事项仍按开办发〔2015〕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通知由中共开远市委组织部、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开远市委组织部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0日
附件【开人社联(2017)4号 关于执行《开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开办发(2015)16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doc】
附件【开人社联(2017)4号 关于执行《开远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开办发(2015)160号文件的补充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