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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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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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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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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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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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开远市人社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
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2019年12月18日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包括编制外财政供养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提高临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遵章守纪意识,形成平等竞争、能去能留、奖罚分明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局所有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 聘用合同
第三条 劳动保障协管员(临聘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批准聘用人数并结合工作实际考核聘用。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签订长期合同的临聘人员,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一年一考核制度)。
第四条 临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工作要求及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目标任务、权限范围。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结合部门实际,临聘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聘用单位实施具体管理,因工作需安排在局属各部门的临聘人员,由各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条 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管理全市各片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临聘人员。片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一站仅设一人,由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考核任命为工作站站长,实行站长负责制。片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同时按要求完成局内交办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聘用单位临聘人员由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考核要求,于每年末将该临聘人员考核情况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聘用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临聘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分为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 临聘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由各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勤、能、德、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考核程序:
1.每季度进行一次季度考核,年末进行年度考核;
2.《季度考核登记表》由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分,工作站站长由就业局分管领导评分;
3.《年度考核登记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分,最终年度考核情况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情况为准;
4.《年度考核登记表》本人留存一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综合科存档一份。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评选出来的优秀工作者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考勤管理制度,临聘人员应遵守服务单位相关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并由所聘用单位定期公布一次考勤结果。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必须按程序进行批假,1天以内由科长批准;2天以内由科长、分管副局长(副主任)批准;3天或3天以上由科长、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局长(主任)批准。请假条经领导签批后交考勤人员保管。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书面请假的,要先电话请示部门负责人,获批准后回单位再补批请假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三)全年早退累计达4个小时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工作站每季度末月30日将该季度考勤情况报送至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根据考勤情况核发工资。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临聘人员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年度考核为合格的给予鼓励。奖励鼓励原则以精神为主,其他奖励、鼓励方式按照当年实际情况给予。
第十八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罚款):
(一)上班迟到、早退、串岗三次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旷工1天的,一次扣发50元,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二)因本人原因过失,造成前来办事人员投诉的,一次扣发50元,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三)在业务大厅与前来办事人员争吵,造成恶劣影响或投诉的,一次扣发100元,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四)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发100元,从应发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
(一)临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不能胜任岗位履职能力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
(四)因单位职能调整变化提出撤岗的。
(五)因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六)年度累计请事假超过40天的。
(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八)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拉帮结伙,经教育不改的。
(九)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的。
(十)全年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
(十一)失职渎职的。
(十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十三)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理,但仍屡教不改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临聘人员正式聘用后按市人民政府核定标准发放。新聘用人员,工作天数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日标准工资计算薪酬。其他相关福利视单位财力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按规定由个人承担,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二条 临聘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另享受以下假期:
(一)婚假:18天。
(二)直系亲属丧假:3天(直系亲属指:祖父、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孙子、孙女)。
(三)产假:158天。视女职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定,难产、顺产的假期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工资补助按《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调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营养补助的通知》(红人社发〔2015〕238号)文件执行。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四)年休假:职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他有关规定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六章 辞职与解聘
第二十三条 临聘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30天向所在聘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后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 辞职程序:
(一)提交辞职申请。
(二)报所在部门研究同意,提出意见上报审批。
(三)辞职获准,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四)结算当月工资。
(五)聘用单位出具该同志的解除合同证明并移交相关档案。
第二十五条 辞职手续:
(一)应移交的工作和物品。文件资料、移动存储设备,办公用品,工作证、钥匙及其他非个人用品及财务。
(二)转接党团、社会保险等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辞职工作人员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批准辞职日期。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办理辞职手续时须按照聘用部门人事、财务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不适宜工作的临聘人员辞退或解聘时,提前30日向本人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办理程序与辞职人员办理程序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开人社〔2013〕17 号)同时废止。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卫处清扫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持有《就业创业登记证》人员。(1.公益性岗位退休时间女50岁,男60岁,到退休年龄不得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2.首次申领公益性补贴人员距退休还差5年者可以享受补贴到退休(即女46岁,男56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失业1年以上人员等。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原则及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社区核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办法执行。
1.未就业的人员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
2.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申报,经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录入系统审核。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管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按“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并予以记载。
四、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社区、用人单位申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应提前30天向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报送《开远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书》,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情况。
(二)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一年一核、一年一聘”的原则进行。
(三)上岗规模和所需资金每年由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情况负责筹集、调节、使用等工作。
五、进入公益性岗位的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求职申请与就业安置程序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申请。要求到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到户口所在社区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求职登记。要求到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的公益性岗位招聘会公开应聘。
2.审核。在接到本人求职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所在社区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审核结果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后,进入就业安置程序。
(二)就业安置程序
1.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由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确定本年度岗位职数并统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首先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和考核。
4.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对参加面试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择优聘用。
5.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6.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或社区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并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7.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促进其稳定就业。
8.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后未能上岗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实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9.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10.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每人三年期满后终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人员用工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一)岗位待遇:对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相应的合同期限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向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申报:用工单位于每季度5日前申报上季度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确保申报材料、资金完整准确后上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
七、公益性岗位的监管和处罚
(一)按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须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上岗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在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监督、指导。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公岗劳动合同,并函告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上岗满三年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5.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报主管部门,及时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合同期内自动离职或违反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不得再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五)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相关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资格,追回所涉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报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确保上岗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八、强化领导责任,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进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各责任部门要把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开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公益性岗位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法制监察科对其执法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案件主办监察员报送法制监察科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和相关规定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大队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参照法制审核时限。
第五条 需要集体讨论的,大队应当在送审前进行讨论;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局党组会议召开前送审。
第六条 法制监察科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审核案件材料为主,审核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法制监察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法制监察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下列意见: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五)对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对继续调查、提出程序纠正意见的退回大队,由大队调查、纠正后再行送审。
第八条 法制监察科审核结束后,应当制作《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审核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大队,一份登记存档。
第九条 法制监察科在收到大队送审材料后,对于不予受理、立案、行政处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决定履行催告、移送环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环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大队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审核登记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一次,法制监察科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经复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大队和法制监察科共同提请分管局领导召集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括在行政处罚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大队和法制监察科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应当送审的环节拒不送审、不按时送审或者经法制监察科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案件主办人及大队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大队、法制监察科、行政机关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越权、滥用职权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四)行政行为造成国家赔偿后果的。
(五)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行报审考评制,按各尽其责、责任层层落实原则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并与综合考评奖励挂钩,作为评优选先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局党组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人社党(2019)51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人社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开人社党(2019)51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人社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开远市人社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