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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3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1-10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基地监管与服务工作,提高就业见习经费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就业见习工作取得实效,现将《开远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55

 

 

 

开远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 红河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红人社发〔201727号)、《转发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红人社发〔20192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是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社局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下属单位开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管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的见习资格的审核

  (五)负责见习经费的管理拨付与经费的使用监督;

  (六)负责市人社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见习人员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六)合理申报就业见习生活补助金并规范使用,不得出现套取就业见习生活补助金的行为。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有意愿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

  (三)具有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条 拟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见习指导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审批合格的,由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确定为市级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见习基地开展工作不力,就业见习效果不明显的,取见习基地资格;发生非法套取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资金事项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云南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五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各市()的符合条件见习人员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毕业生,失业青年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的见习人员,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人数由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按见习指标分配确定。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由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就业指导机构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同时提供《高校、中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社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云南省万名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所在地人社局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见习时间为3-12个月。

  第三十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云南省万名青年就业见习考核表》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时签署见习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见习基地应优先聘()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推荐,推荐成功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见习经费由市级财政从省州下发的就业见习专项资金中支付。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700元见习生活补贴,若上级部门上调生活补贴要及时上调,并为每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见习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见习基地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若查实就业见习基地利用虚报见习人员套取见习生活补贴,离岗人员继续申报见习生活补贴等手段套取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的,市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将依法追回被套取的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并要求见习基地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 加强大中专学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条 应以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大中专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一条 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高校、中职的优秀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就业;支持相关学校优先为见习基地和用人单位培训人才,鼓励双方在建立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人社(2019)54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开人社(2019)54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