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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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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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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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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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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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现将《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2号),以及《红河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红人〔2009〕10号)、《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开人字〔2009〕34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聘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纳入开远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包括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为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变更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及时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应以单位的编制数及编制类别为基础,根据省人社厅与相关厅局联合下发的各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三)事业单位如出现编制增减、规格变动、类别变动、单位合并或分开的情况,须及时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岗位设置方案变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原则
岗位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人员竞聘,聘用工作人员标准不得低于上级和我市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
1、事业单位职员聘用须遵循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各类人员(职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岗位比例限制规定,并以是否有岗位空缺为前提。
2、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聘或新聘管理人员的,职员等级确定按照红人通〔2009〕177号、红人通〔2009〕186号、红人通〔2009〕225号执行,需填写《红河州事业单位职员等级确定审批表》,报市人社局核定。
3、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职员)岗位、工勤岗位之间进行转聘后,各单位应保持已聘岗位的稳定,不得再进行转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转聘的,必须报经人社部门研究同意。
(二)工勤岗位
根据国家及省级有关文件,在符合申报本等级的时间内,经国家认可的发证机关发证后,除技师及以上等级须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方可聘用外,其余可由单位法人视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具备与履行本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聘用九级及以上岗位,年度考核须连续五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具体条件:下列各级岗位具体任职条件中,具备条件之一即可。
1、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和使用,二级岗位任职条件按照《云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云人社发〔2009〕193号)执行。
2、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单位领导五年以上,在四级岗位履职满八年。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全市行业领域内一流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骨干,在四级岗位履职满九年。
3、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正高级岗位限制,突破核准岗位数聘任在专技四级岗位上,享受四级岗位待遇,但其仍占原聘级别岗位。
4、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单位领导五年以上,在六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八年。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中层干部十年以上,在六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九年。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六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十年。
5、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单位领导三年以上,在七级岗位履职满四年。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骨干,在七级岗位履职满五年。
6、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正常履职。
7、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单位领导五年以上,在九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八年。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中层干部八年以上,在九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八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九级岗位履职满五年,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满十年。
8、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单位领导三年以上。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中层干部或专业技术骨干,在十级岗位履职满五年。
9、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能正常履职,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10、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专业技术骨干。
11、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能正常履职。
12、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资格,能正常履职。
五、破格条件:
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规定,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履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掌握标准为:
(一)获州、市(县)级党委、政府表彰,或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论文,可放宽一年。
(二)获国家级、省(省委、省政府)部级表彰,或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可放宽二年。
所获奖励、发表论文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六、借岗问题:
在岗位聘用中专业技术岗位会出现高岗位空余而低岗位不足的情况,此种情况的处理办法采用“借岗”。即初级岗位不足向中级岗位借用,中级岗位不足向副高级岗位借用,副高级岗位不足向正高级岗位借用,除初级岗位可将借到岗位按5:5使用外,中级和副高级所借到岗位只能用于本职务最低级别即七级岗、十级岗聘用。
七、本意见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于2009年3月19日出台的《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开人社(2020)183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开人社(2020)183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