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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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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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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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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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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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15号)、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开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08]129号)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要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缴退和使用工资保证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缴退程序,实行统一的操作规范。保证金按照财经纪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法制监察科凭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具工资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存工资保证金后,将缴款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单交到法制监察科。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到法制监察科申请退还保证金,法制监察科经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填报退还工资保证金审批表。
第八条 法制监察科根据退款审批表为退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九条 退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份(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出具国资委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证明一份(原件)。
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须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一份(原件);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工资保障金的会计核算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六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 法制监察科应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基金监督科定期对工资保证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工资保证金缴、退等金融业务;
(二)转移、挪用、贪污工资保证金;
(三)以工资保证金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四)不按时、按规定足额征收或退还工资保证金;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包括追回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补退工资保证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开人社〔2012〕25号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doc】
附件【开人社〔2012〕25号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