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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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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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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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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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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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红河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红政办发〔2015〕13号),按照《开远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施规划(2015—2020年)》(开政发〔2015〕96号)有关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通过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截止2015年1月31日现行有效的4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2件
(一)《开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开政发〔2002〕4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开远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政发〔2006〕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三)《开远市城区客运管理办法》(开政发〔2006〕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四)《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政发〔2007〕4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五)《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2008年4月27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六)《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房屋建设管理的通告》(2008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七)《开远市民待遇管理规定》(开政发〔2008〕8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八)《开远市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开政发〔2008〕81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九)《开远市农业产业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开政发〔2008〕7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开远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发〔2009〕3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一)《开远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开政发〔2009〕7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二)《开远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开政发〔2009〕103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三)《开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发〔2010〕9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四)《开远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发〔2010〕13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五)《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2010年11月15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
(十六)《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开政发〔2011〕9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七)《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开政发〔2011〕9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十八)《开远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政发〔2012〕160号)。有效期3个月,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十九)《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更新后的开远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告》(2013年9月16日施行)。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十)《开远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开政发〔2013〕20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十一)《开远市城乡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开政发〔2014〕10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十二)《开远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片区流转办法》(开政发〔2014〕16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开远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细则》(开政办发〔2008〕1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二)《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09〕2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三)《开远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11〕22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附件【开政发(2016)56号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
附件【开政发(2016)56号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