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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0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1-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办、局:

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报州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红府规登准〔2009〕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改2008〕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46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农业局红河州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办发2007〕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美丽农村建设。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群众受益、注重实效,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是:以自然村为单位,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植树造林、环卫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村庄亮化美化、村容村貌整治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  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防止重复补助和遗漏。超过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同时,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村级组织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努力形成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市财政局统一拨付乡镇(街道)报帐制管理。项目启动时乡镇(街道)可采取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预留5-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质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经乡镇(街道)认可后再予以拨付。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使用该保证金进行维修处理。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根据自然村的不同情况,按项目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由市政府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因特殊情况超过50万元的,须报红河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实物或货币方式奖补。采取货币方式奖补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和金额,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兑现奖补;实行实物方式奖补的,由乡镇(街道)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招投标费用和实物至村的运费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不得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须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核实认可后,乡镇(街道)财政所按报帐制要求向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乡镇(街道)财政所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财政进行分项目核算。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协作,管理好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档案。乡镇(街道)要督促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十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的招投标、材料运输和管理开支。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奖补资金外,停止该乡镇(街道)下一年度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五年内不再对其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章  财政奖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题,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状,与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规划财政奖补项目,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必须在每年8月30日前市财政局申报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优先支持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社会捐赠赞助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所有自然村村内道路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如实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一),并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表》(见附件二),以及有村民签字的一事一议筹资花名册(见附件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捐赠花名册(见附件四)等材料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确定后上报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财政局接到各乡镇(街道)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农业农村、交通、水务单位,对申报项目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乡镇(街道)、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奖补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议事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村民理财小组将财政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后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见附件5),由乡镇人民(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经乡镇(街道)检查验收,确认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报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市财政局审核验收合格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市财政局按要求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完工验收后,市农业局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将村民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和开、完工验收清算等项目相关数据分项录入以“数字乡村”为平台的,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汇总上报州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监督管理和年终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村级集体资产,乡镇(街道)要及时移交给村级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奖补办法,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阳光操作,坚持“一公开两公示”,全面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的监督。“一公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奖补方案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分工、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两公示”是: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上报前由市乡镇(街道)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包括:议事主体、项目建设内容、工程概算、施工期限、村民筹资筹劳数额、社会捐赠、乡村投入和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安排情况等;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乡镇(街道)应当向全体村民公示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经公示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方可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

:2.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批表

:3.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花名册

:4.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捐赠花名册

:5.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

 

 

 



附件【开政规(2009)26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附件【开政规(2009)26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