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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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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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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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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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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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周转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开远市事业周转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开远市事业周转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激发单位活力,着力破解编制总量控制与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机构编制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挖潜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云编〔2017〕34号)《红河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编制总量管理的意见》(红编〔2016〕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事业周转编制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事业周转编制是: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统筹调剂编制,即保留一定的待分配事业编制,加上动态调整收回的事业编制,统称为事业周转编制,事业周转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二、事业周转编制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加大编制统筹力度,统筹盘活用好沉淀和低效配置的事业编制资源,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我市机构编制总量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调整编制力度,优化编制结构,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基本公益服务领域和基层一线倾斜,保障好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领域用编需求。
三、事业周转编制的范围
周转编制范围是以州委编委核准下达的我市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为基数,在编制总数内待分配及动态调整收回管理的空编。各类别的编制不得混用。
四、事业周转编制的管理
(一)工作原则
1.事业周转编制实行“核得出去、收得回来”的管理原则,经市委编委会议审批,在事业编制总量内科学合理、精干高效配置编制资源,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细化、动态化,进一步提高事业编制使用效益。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进人的,应先在本系统内进行事业编制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出空余编制时,方可申请事业周转编制,应向市委编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编委会议研究核定。
3.事业周转编制核出后,市委编办将定期进行调研,根据研判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收回的事业编制继续纳入周转编制进行管理。
(二)申请条件
1.需新成立的单位,本系统已无法调剂空余编制;
2.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单位;
3.满编或超编的单位;
4.经批准引进高层次高学历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高层次急需人才需符合省、州、市相关规定的引进对象条件。
(三)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事业周转编制;符合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手续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事业周转编制。市委编办根据单位履职需要、现有编制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后提出意见,提请市委编委核定事业周转编制,并下达核定事业周转编制通知。用人单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人员入编手续,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事业周转编制使用管理
市委编办是事业周转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由市委编委核定的事业周转编制,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为支撑,对全市事业周转编制进行单列管理。
1.使用事业周转编制后,根据各单位职能与人员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市委编办定期对核定事业周转编制的单位开展评估,主要评估其职能调整、职责履行、职能与机构编制匹配情况,评估结果作为事业周转编制使用的主要依据,职责任务发生变化或工作人员出现减员时,由机构编制部门及时下文收回事业周转编制,减一收一。对申请事业周转编制后长期内无法进人的,收回事业周转编制。
2.核准使用事业周转编制与机构编制核查、实名制管理相结合,有机构编制事项违规情况的单位,在纠正整改前不予审批。
(五)事业周转编制联动机制
1.事业周转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应以核定的编制(含周转编制)为主要依据。市人社局按照事业单位的编制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周转编制计入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基数。
2.事业周转编制纳入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基数,作为核定事业单位经费的依据。市财政局按照事业单位的编制落实财政保障。
五、监督检查
(一)组织、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做好事业周转编制的使用与管理。
(二)纪检监察、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事业周转编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周转编制使用过程中违反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开远市委编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开机编字(2020)26号 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周转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开机编字(2020)26号 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远市事业周转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