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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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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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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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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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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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2019年12月24日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9日
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精神及要求,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县(市)为主管理责任。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2.疏堵结合,分类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查处与疏导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行,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品质发展、规模发展。
3.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务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实效。
(二)主要目标
持续巩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模式。2020年底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
1.规范审批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市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2.严格对标审批。市教育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开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原则上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和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非学科知识类两大类培训分类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体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含民办)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强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党建工作要纳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强化党组织对机构重要决策实施的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规范提供培训服务
1.实行亮证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公开亮明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聘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应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明确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市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强化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突出典型树德,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切实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
4.坚持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其中招生简章应标明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5.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强化校内协同治理
1.严格学校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市教育体育局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2.做好课后服务。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学生阅读、体育锻炼、发展艺术特长、科普活动、拓展训练、综合实践活动等,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教师资格。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多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乡镇(街道)应将校外培训机构日常行为纳入网格监督员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并上报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
(二)明晰监管职责。市教育体育局要切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办学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市民政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监管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体育局做好教育监管工作。
(三)规范年检年报。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管理办法,组建专家团队,依法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市教育体育局应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处罚信息;全面采集校外培训机构基础信息,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网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信息公开栏、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信息。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动态更新。将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强化考核问责。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师德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教育职责考评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完善多方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教育体育局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宣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跟风从众,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开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开远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报告
3.开远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附件1
开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
二、机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三、举办者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三)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组织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董(理)事长1人。
(二)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三)存在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五、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四)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二)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四)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
(五)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七、章程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八、场所及设备设施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5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及消防安全验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二)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提供健康证。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学校学科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九、办学经费
校外培训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办学条件外,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30万元。
十、收费和退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市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市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十二、分类管理
对校外培训机构试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后,到市教育体育局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再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市民政局核准名称后,到市教育体育局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再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十三、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师生人身安全等安全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十四、分支机构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在经批准的办学地址开展培训活动。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在开远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市教育体育局批准。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教学管理,确保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按照统一教学标准提供培训服务。
本设置标准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开远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报告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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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名称(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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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学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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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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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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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类型 |
□自然人 □社会组织 |
登记类型 |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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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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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类型 |
□筹设 □直接设立 □正式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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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幼儿园 □托幼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校 □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 □非学历艺术类培训 □非学历学科类培训 □非学历文化类培训 □亲子教育机构 □非学历成人教育培训□特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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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规模 |
□托幼机构、幼儿园: 班 人 □小学: 班 人 □初中: 班 人 □高中: 班 人 □中等职业学校: 班 人 □培训学校: 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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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形式 |
□全日制 □寄宿制 □非全日制 □函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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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3岁以下婴幼儿 □3-6岁幼儿 □6-12岁适龄儿童 □6-18岁少年儿童 □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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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培训)内容 (机构填写) |
□书法 □美术 □音乐 □体育 □舞蹈 □国学 □乐器 □其它 □数学:小学 年级至 年级 ,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语文:小学 年级至 年级 ,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英语:小学 年级至 年级 ,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成人英语 □物理: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化学: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生物: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历史: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地理:初中 年级至 年级,高中 年级至 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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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使用方式 |
□自有房屋 □租用,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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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面积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占 地 面 积: 平方米 户外活动面积: 平方米 体育活动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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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学
内
容 |
包括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可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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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审批机关用栏 |
受理序号: |
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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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 批准 □ 不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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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开远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 系 电 话
填 表 人
申 请 日 期
受 理 日 期
开远市教育体育局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本表一式三份,学校自存一份,中心校留存一份,教育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园长)或行政负责人。
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非学历教育填写学科类教育或其他。
10.登记类型: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11.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2.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3.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4.招生范围:具体填到乡镇、办事处。
15.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6.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
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拟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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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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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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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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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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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办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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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负责人 (校长或园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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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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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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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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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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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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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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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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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及收费情况 |
专业名称 |
学习 期限 |
学习 形式 |
培训对象 |
每周 课时 |
收费标准(元/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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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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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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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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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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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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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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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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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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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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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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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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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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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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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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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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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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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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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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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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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工作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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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
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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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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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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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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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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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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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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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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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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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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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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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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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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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4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董事会成员情况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 面貌 |
学历 |
拟任 职务 |
毕业学校 及 专 业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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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附上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开会的时间、地点、人员、议题,内容(比如将表决通过章程等事项)等;二是形成的会议决议,对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的选举确定情况,章程通过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表5
拟聘任教职工基本情况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学 历 |
毕业学校 |
职 称 |
聘任学科 |
是否有教 师资格证 |
专(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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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拟聘任教职工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或技术等级证、教师资格证及其复印件;财会人员要提供会计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如需要可加页。
表6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领导成员情况
领导成员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 面貌 |
拟任 职务 |
学历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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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政治 面貌 |
拟任 职务 |
学 历 |
毕业学校 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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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需要可加页。
表8
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基本办学条件
资产投入 |
合计 (万元) |
举办者投入(万元) |
出资人出资(万元) |
捐赠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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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
非财政性经费 |
其他 |
国有资产 |
非财政性经费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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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校舍 |
校舍占 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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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校舍 |
自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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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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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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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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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建 筑面积 |
M2 |
活动场地面积 |
M2 |
绿化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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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校投 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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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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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 成时间 |
年 月 |
招生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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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校舍 |
固定校舍 |
自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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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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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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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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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用房 |
其中:普通教室 间,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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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教室 间,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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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室 间,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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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房 |
教师办公室 间,面积: M2,生活用房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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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 |
田径场 M2,其他活动场地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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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有场地要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或借用的要提供合同文书。均需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规定的证明文件。 2.注册资金要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表9
申办和审批意见
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
办理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消防部门检查意见 |
办理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卫健局卫生检查意见 |
办理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意见(有食堂才需填写) |
办理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教育体育局意见 |
办理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表10
印鉴样式及证照登记情况
注:本表在机构批准成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印件样式 |
印件样式 |
印件样式 |
印件样式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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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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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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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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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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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开政办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开政办规(2020)1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