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精神,为保护南盘江渔业生态资源,促进南盘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开远实际,现就南盘江及其支流实施禁渔期制度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开远市境内的南盘江及其支流—南洞河、泸江河和中和营大河。
二、禁渔期
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一)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二)禁止收购、运输、销售在禁渔区域捕捞的水产品。
(三)禁止使用地笼网、扳罾、抬网、刺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四、工作要求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协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抗拒渔政部门执法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农业农村局:0873—3165262;
市渔业行政执法大队:0873—3165267、3165268。
七、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0时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