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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69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知花小镇景区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知花小镇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知花小镇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并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旅游环境,促进景区健康、持续、有序、繁荣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远实际,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开远市知花小镇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911日起至925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1

 

 

 

 

 

开远市知花小镇景区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知花小镇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并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旅游环境,促进景区健康、持续、有序、繁荣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含知花小镇核心景区、丫口村、黑泥地村、七二队村、古城村、红土村、红果哨村,景区占地约8.8平方公里(三角海片区暂未开发,开发后景区占面积地约17平方公里)。

第三条 景区内旅游资源以及旅游基础和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景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及文旅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总体负责全市旅游及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景区管理机构,是指开远市红投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在有效保护景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景区旅游资源。

(三)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利用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景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景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对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和保护景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负责组织和协调景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和大型旅游活动,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开发与景区旅游相关的历史、文化内涵或旅游地独特性的旅游纪念品。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在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开远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以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八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景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旅游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除按招投标等制度实施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封闭施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周围景物、水体、植被等旅游资源和地形地貌遭到破坏。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和检验,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景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景区保护利用方案确定的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体现景区历史文化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景区内的下列审批事项时,应征求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进行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航)道。

(五)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公益性宣传牌(栏)、标语。

(六)改造、迁移、拆除公共设施。

(七)设置穿越景区水域的水上游览航线。

(八)其他影响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须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新增、更新、转让旅游经营性车船。

(二)张贴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立各类标识。

(三)拍摄电影、电视片。

(四)设置穿越空中、水上游览航线。

(五)科学考察、采集标本、野外探险等活动。

(六)进行公益、商业表演和组织有关活动。

(七)设置商业和其他服务网点。

(八)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九)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日常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地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等,健全安全防护措施,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景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及时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景区良好经营秩序。设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

景区管理机构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确保景区治安和消防安全、确保交通畅通有序、旅游秩序良好。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实施景区物业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循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景区旅游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广场、人行道、车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二)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禁止占用道路、桥梁、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四)禁止破坏景区标识、标牌、游步道及其他旅游基础设施和游乐设施。

(五)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环境污染。

(六)自觉维护景区绿化,不得擅自占用、破坏绿地绿植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在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二)与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并按国家规定提供社会保险待遇。

(三)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认证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五)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七)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八)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需持有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签发的《景区准营证》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否则不予办理。

 )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景区管理机构有权联合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一)不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本地区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三)为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发布不真实、不准确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四)隐瞒真实情况,哄抬物价,欺客、宰客,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商品。

)无证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暴力、恐怖内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景区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