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开远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对开远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开远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开远市境内小龙潭水文站、泸江水文站水文、南洞口水文站、中和营水文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小龙潭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沿河横向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一米为边界。
(二)泸江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一百四十米,下游二百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三)南洞口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四十米,下游一百二十米;沿河横向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一米为边界。
(四)中和营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小龙潭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二)泸江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三)南洞口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四)中和营水文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