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5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开政发〔2020〕24号
  • 发布日期
    2020-06-04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开远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开远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对开远市境内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云南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结合开远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开远市境内小龙潭水文站、泸江水文站水文、南洞口水文站、中和营水文站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小龙潭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千米,沿河横向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一米为边界。

(二)泸江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一百四十米,下游二百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三)南洞口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游四十米,下游一百二十米;沿河横向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一米为边界。

(四)中和营水文站: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百米,沿河横向以左右岸河堤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一)小龙潭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五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五米为边界。

(二)泸江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三)南洞口水文站:以降蒸观测场地周围二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四)中和营水文站:以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二米为边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