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秩序,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助力“美丽县城”创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起草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秩序的通告(送审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8月19日起至9月1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秩序的通告(送审稿)
为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秩序,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助力“美丽县城”创建,开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或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区域外或占压盲道。
二、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时,车身应与道路垂直,车头统一朝向机动车道,保持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行车道内停放。
四、自2020年9月1日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不按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法对车辆予以拖移;对不按规定停放的当事人,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五、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主动遵守相关停车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对拒绝、妨碍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