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开远市水务局起草了《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2月11日起至2月25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开远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受益区的单位和个人有自觉遵守、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任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相关主管单位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受益区群众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水务局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督促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审核管理单位工程维修计划,向上申报争取维修资金。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内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水管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行政村、自然村的饮水工程管理工作,并协助管理单位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并督促受益村村级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工作。同时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指导下,成立供水设施管水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受益村要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村民推选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管水人员,具体负责维护、维修村级设施,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农村供水设施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条 管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同时受益村管水单位需和用水户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对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水管站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与管水单位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四条 明确划定水源地和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私自建设构筑物、私挖乱采、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依法拆除。确因需要的必须事先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互相协商解决,未经管理单位同意,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管水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供水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若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与水管站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区群众应自觉承担保护水源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界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一条 管水单位应全力保障主体配水工程的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水,需停止供水时,管水单位应及时向用水户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水单位应对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建卡,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外出或其它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应当事先向管水单位提交停止用水申请书,经批准后保留其用水户籍,可以暂停供水。
第二十五条 管水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新增用水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新增用水户、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后,由管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安装,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七章 临时用水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需临时用水的,必须向管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建设临时供水设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临时用水户自行承担。对临时用水户采取预交水费的办法供水,计费标准按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
第八章 水价核定及水费收缴
第二十九条 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的原则,水价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水价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或市场调节机制计收,逐步建立阶梯水价。
第九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通过财政预算和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市级和各乡镇(街道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保障一般性正常维修需要。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故意破坏、损害工程设施和浪费水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村管小组举报,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对举报人员信息进行保密,并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盗用供水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或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管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逾期两月不缴纳水费,经多次催收,仍拒不缴纳水费的,管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