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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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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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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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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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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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开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起草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6日起至3月20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开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开远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区域:建设东路—开远大道—景山路—智源路—祥云路—建设西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除应急抢险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外,全时段(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划定区域内使用。
三、申报登记、核发环保登记号码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受理窗口或者网上申报平台向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经审核合格后,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机主”自行制作环保标牌,喷涂于显著位置。
环保标牌样式及尺寸:
外观标准尺寸:长50cm×高10cm,单字高7cm。
字体:方正大黑简体,字体水平、垂直居中。
字体颜色:白色。
背景颜色:蓝色(R53、G85、B:219)。
喷涂位置应优先在机械左右两侧,每侧一个;侧边没有合适空间的,可以选择机械尾端或者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位于机械左、右侧或者尾端时,要求水平,离地面高度至少1米。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除进行申报登记外,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
(二)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6日
开远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