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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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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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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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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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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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开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开远实际,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8日起至4月21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查处违法用地的通告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开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整治和查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重点为开远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国、省、县、乡道沿线、主要河道两侧、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行为和自然资源部门下发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图斑所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
二、违法用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过批准的面积使用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或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4)非法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使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用于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开远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在改变原土地性质、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已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必须自行拆除,自行恢复土地原状。
四、对在行政部门要求的限期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坚决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擅自改变原土地性质的,整改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本通告公布后,继续实施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
五、凡在违法用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等非农业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税务、市场监督、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或发放相关证照等手续。
六、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0年X月XX日起施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220028。
特此通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