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健全开远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开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开远市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8月9日起至8月22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市第二行政中心805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0873-7147352。
四、电子邮件信箱:406750717@qq.com。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8月8日
开远市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健全开远市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协调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增强开远旅游市场软实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我市旅游市场违反“八不准”规定的举报和实施奖励。
第三条 开远市设立“八不准”规定公众举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举报:
(一)举报热线:市文化和旅游局0873-7147977。
(二)举报人也可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职能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部门在做好记录以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受理范围:
(一)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第五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证据,能够查证属实,并已经依法作出处理;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不得是涉旅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违章经营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被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报情形的。
第七条 对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奖励,同一案件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同一案件已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奖励的,市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被举报人依法受到行政罚款,对举报人奖励标准如下:
1.警告或罚没金额不足1万元,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2.罚没金额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3.罚没金额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4.罚没金额总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旅游主管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代理人需持有经公证的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提供能充分说明身份情况、案件情况的材料,并提供银行或电子支付账号,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文化综合执法大队经费预算,从罚没收入返还款项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