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kysrmzf/2024-00161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0-14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为抓手,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云南省2023年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工作要点》(云政发〔2023〕1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民发〔2022〕231号)、《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的通知》(云民发〔2023〕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开远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将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定义。容缺受理是指行政相对人办理依申请非即办类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时,在具备基本办理条件、关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申请材料欠缺或非关键申请材料有错误的且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承诺补正的申请材料、补正时限和违反承诺的处理措施等内容,经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材料,民政部门出具容缺受理回执,并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待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材料后,再正式作出审批决定或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证明等。
(二)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不适用容缺受理方式申请办理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列入信用中国(云南)网站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二是行政相对人不愿作出承诺或无法做出承诺的情形,均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容缺受理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达到法定条件。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关键要件齐全,仅缺少非关键性申请材料或次要条件。
(三)行政相对人必须自愿书面签订《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缺失材料。承诺补齐补正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务服务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四)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或关键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后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部门预审。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相关的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个人信用预审后,在所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所提交的次要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瑕疵、需补齐补正或撤换的,判定是否可容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承诺。行政相对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书。
(三)部门告知。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容缺受理,制作《容缺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补齐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齐补正的处理方式,《容缺受理通知书》一式2份(1份当场交行政相对人,1份与受理材料一同存档备查)。
(四)受理审批。对行政相对人提交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民政部门受理后,即进入审批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办理。民政部门对以容缺方式受理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环节的,结合材料情况实施。
(五)材料不齐补正。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办事系统提交的方式补齐补正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送达民政部门的时间为准。行政相对人承诺补齐补正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民政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齐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行政相对人承诺时限临近届满未补齐补正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提醒;超过承诺时限仍未补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民政部门对该业务退件办结处理,并制作《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在6个月之内对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申请人因不履行容缺受理承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六)业务办结。行政相对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后,民政部门于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附件:1.开远市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清单
2.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3.容缺受理通知书
4.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开远市民政局
附件【附件1:开远市民政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清单.docx】
附件【附件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