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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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zfbgs/2026-0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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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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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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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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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座非煤矿山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安办〔202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持续推进非煤矿山“四个一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开远市小龙潭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文笔山北石灰岩矿、开远市红鑫采石场、开远市长林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长林采石厂、开远市阿那沙场、开远林创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云洪采石场等五座非煤矿山依法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远市小龙潭建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文笔山北石灰岩矿、开远市红鑫采石场、开远市长林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长林采石厂、开远市阿那沙场、开远林创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云洪采石场应当停止一切开采活动,于15日内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遣散相关从业人员,在拆除期间要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启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治理边坡,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灵泉街道办事处、小龙潭镇人民政府、大庄乡人民政府、羊街乡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好矿山关闭工作,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清理收缴原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拆除供电、供水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做到彻底关闭矿山。
三、对逾期未完成关闭退出、未履行生态修复等义务,或者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关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3-7234695。
特此公告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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