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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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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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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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水罚字〔20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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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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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名称): 蔡朝景(身份证号: )
住所: 云南省文山州
经查,2024年4月28日至4月29日期间你本人及你儿子(蔡文波)存在未经开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南盘江开远中和营小龙潭大桥电站段河道边缘雇用挖掘机进行采石(采石量为90立方米),对此段河道及河道边缘水土保持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原始证据:现场勘验材料一份(3页),现场照片4张。
2.言词证据:现场询问笔录一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
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一)河道管理范围边缘线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内的地带。”的规定,根据《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5条、第8条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蔡朝景处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元)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开远支库(帐号:240703000004278001) ,地址 开远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远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