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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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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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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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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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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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远市水务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水罚字〔2024〕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王科会
经查,你本人于2024年3月18日至19日期间,存在顾用挖掘机整理加固位于三角海水库库区边缘耕地地埂(因泥土湿滑导致地埂塌方)对三角海水库一级保护区界桩、护栏造成损坏的违法事实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原始证据:现场勘验材料一份(3页),现场照片5张。
2.言词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页)。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无。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 二十五 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设立界桩、公告牌等标识。 依法设立的界桩、公告牌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的规定。
本机关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1.处人民币 柒佰元整(¥700元)罚款;
2.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开远支库(帐号:240703000004278001) ,地址开远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开远市司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水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