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7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5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南盘江开远小龙潭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开远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水行罚字〔2022〕 1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开远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建设东路福辉公寓1幢1层3号商铺

  经查,你(单位)在2022年5月15日至17日,开远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南盘江(开远小龙潭皮尔洞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砂量为604.968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主体类:开远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开远市鑫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2、程序类:《开远市水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开远市水务局权利义务告知书》5份、《开远市水务局送达回证》4份、《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3份 3.事实类:现场采砂图片2张。4. 证据类:《现场堪验笔录》1份; 《调查询问笔录》4份。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如提出陈述申辩,填写对陈述申辩的处理意见。)      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规定 和《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 二十四     条第 二  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规定 和 《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 四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河道管理 类第 第十三 项(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日采砂能力在80立方米以上的; 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③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罚金 。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国家金库开远支库(帐号:240703000004278001)区(县)级  ,地址   开远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开远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