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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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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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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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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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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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已经报开远市司法局法制科审查,现将《<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和《<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听证机关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联系。
联系人:熊翀 联系电话:18988264796
特此公告!
附:关于《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核意见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1年09月23日9:30-11:15。
(二)听证地点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1名
程 磊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
2.决策发言人1名
赵国云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3.听证监察人2名
程 卡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赵 贵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监察审计室法规员
4.听证代表27名
刘 俊 开远市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普 勇 开远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 南 开远市市场主体监督科科长
毕晓东 开远市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雷 彬 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玉福 开远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
尚若俊 开远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王妍霁 开远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李 双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吕 伟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吴开有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陈增平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孙建军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曾令才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胡运文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孙永军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杜焕琼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李红林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蔡冬凤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章从祥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苏朝莲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孙 璐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小龙潭)
金苗成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东山片区)
王 凡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羊街)
纳 继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大庄)
王 林 消费者
沈 武 消费者
刘 韵 消费者
汤建伟 消费者
5.听证记录员2名
熊 翀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案审员
杨 旭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羊街专卖监督管理所所长
6.此外旁听人11名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员、红河州烟草公司开远分公司卷烟区域市场部相关人员。
会上,决策发言人赵国云宣读《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规定》的制定原则与所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答辩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对《规定》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决策发言人答辩如下:
(一)开远市公安局耿齐放: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中第五条第一项中落云路应改为祥云路。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我们在会后将对该街道名称进行修改,该意见予以采纳。
(二)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何玲丽:1、零售点的设置问题和数量有所调整,个人认为调整比较合理。2、新规定中第十五条增加了零售点不符合规定的退出机制和持证人严重违法的资格取消机制。此规定,个人认为合法合规,但是,新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是否意味着之前取得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受新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制,是否与新申请持证人能体现公平原则,是否合法合规。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何律师提出的意见很好,在制定此《规定》时,我们未考虑到此条容易产生歧义,我们将该条款进行删除,该建议予以采纳。
(三)开远市政协刘俊:应该对(2020)13号《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执行一年的情况进行通报,对间距的修改的背景,依据说明一下情况。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程磊: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市场日新月异,特别是市场主体经营卷烟积极性不断提高,导致零售点数量快速增长,与卷烟销售总体政策、控烟履约的总体要求不相符。零售点增长过快极易引发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产生零售点之间过度竞争,滋生违法行为的同时也造成市场秩序不稳定。同时,近年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更新,控烟履约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改革全面深化。综合实际情况,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从法律规定、消费需求等维度充分考虑,在省、州局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性意见框架下,修订了本次开远市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四)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胡会东:1、听证会的内容表达第三条规定的合理布局应遵循的原则;2、加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中小学、幼儿园及相关教育、培训咨询机构等,也制定了特殊规定。比较赞同以上内容的修改。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程磊:感谢铁路运输法院的意见。
(五)开远市消费者协会李玉福:在合理化布局规定第七条中地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因2021年起开远市创文工作已启动,按照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汇编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实施考核内容》中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无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建议与创文办积极沟通协商,必须完成创文工作要求。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程磊:强化中小学周边卷烟零售户是专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中小学周围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这是国家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未成年人吸烟或受到环境影响所做出的规定,但是此项规定对“周围”没有作出界定,而是把权力赋予了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根据辖区实际来制订。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于2020年12月17日面向全市召开了《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会上充分听取了社会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已明确规定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考虑到《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面向社会召开听证会,并在开远市司法局进行了备案,同时向社会进行了发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中共开远市委平安开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所做200米的要求,因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尚未收到上级文件要求所以并未进行修改,目前,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也积极在与创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六)开远市司法局毕晓东:建议修改合理化布局规定第七条25%的比例缩减条件限制标准的措辞。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程磊:这个建议很好,我们将修改第七条的措辞,修改为可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条件限制标准。
(七)开远市教育体育局尚若俊:1.各项规定都很到位,但违规零售情况还很多,如学校周边有的售卖点不足距离,还有售卖散烟等行为,望加强检查力度。2.关于形成校园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置事宜,请慎重考虑,提前对接创文相关部门。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程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局于2017年就已开始对开远市校园周边卷烟零售户及无证经营户进行了长期性的清理整顿,现中小学校周边已无卷烟零售户,对于无证经营户,我局将持续加强对校园周边无证户的清理打击力度。
四、听证监察人发言
今天有幸来参加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整体参加下来我有三点感受:1、这次参加听证会的人源比较广,有我们行政业务部门的同志,也有我们司法部门的专家,也有实际涉及到的零售商户及消费者;2、此次听证会程序比较规范,期间也组织大家对该《规定》进行了意见发表;3、交流比较充分,参加听证的代表们也把自己的想法进行了提问,对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总的来说本次听证会也是听取了来自各方代表的意见,也对本次的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讨论,我认为,本次听证会规范真实有效,也希望我们烟草专卖局的同志能及时总结我们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经会议讨论评议,决定对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作如下修改:
1、将《规定》中第五条第一项中落云路改为祥云路。
2、将《规定》中第十七条删除。
3、将《规定》中第七条照顾政策措施修改为可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条件限制标准。
4、将《规定》第六条不予设置零售点中经营类型方面增加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两种类型。
基于《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我局将严格按程序做好出台《规定》的后续工作,对此《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公布实施,并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27日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文件要求,结合开远市辖区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规、不合法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环境设置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化布局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主体为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灵泉路、人民中路、河滨路、智源路、景山路、祥云路、健民路等,以及因城市规划及发展兴起的消费集中街道);
(二)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上述主要街道以外的其余街道,以及与主街道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和门牌为附号的均为一般街道);
(三)乡(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中和营镇:中兴路、中和营正街、朝霞路、马者哨正街;碑格乡:碑格乡正街;羊街乡:宏图路;大庄乡:明德路);
(四)乡(镇)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乡(镇)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乡(镇)小集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乐百道办事处西山老邓耳街子、楷甸街街子、小龙潭办事处小寨街街子。)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村委会、自然村)。
(七)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高铁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八)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可各设置1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十)村委会、自然村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常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外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三)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5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四)大型商场、超市内面积每500平方米(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五)特色小镇设置总量不得超过该特色小镇商铺数量的5%,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50米。
(十六)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外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改造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方面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网吧、烟花爆竹店、化肥农药店、丧葬用品店、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金融证券、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房产销售、报刊亭、宠物店、农畜养殖、各类品牌送水站(点),以及各类针对未成年人培训咨询机构,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培训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咨询机构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条件限制标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乡镇、农村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
(四)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不受间距限制,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3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道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的固定障碍物和建筑物(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一条“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由于测量距离受测量人员、测量工具、测量环境的影响,测量距离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主要街道是指消费较为集中的街道,一般是人流量,车流量,货流量较大的街道。一般街道是指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要求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它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它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