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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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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9-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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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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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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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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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自然资源局收费项目公示表
序号 | 收费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收费对象 | 收费内容 | 收费标准 | 缴入各级财政比例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耕地开垦费征收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价综合〔2011〕11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9号) | 土地使用申请人 | 占用耕地应缴的占补平衡费用 | 水田(含菜地):12600元/亩、旱地:10800元/亩、基本农田:14400元/亩 | 县级10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2 | 不动产登记费征收 | 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45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等 |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10(增加) |
县级10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3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 土地使用人 | 经批准未按规定开发使用的土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县级10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
1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字[1999]117号,征收标准根据城镇土地级别按10-64元/M2计收 | 土地使用申请人 | 其他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 | 16元/平方 | 中央30%,省级7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2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占用)费收入 | 目前标准按《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暂行办法》云财建[2005]175号文,探矿权按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计收。采矿权按矿区面积每年1000元/平方公里计收。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开采使用 | 每年1000元/平方公里,(不足0.5平方公时按0.5平方公时按0.5计收) | 省80%、中央20%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3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7]68号)。 | 矿业权人 | 矿业权出让 | 按第三方评估价(不得低于省、州规定的基准价) | 中央40%、省30%、州6%,县24% |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国家基本目录 |
三、其他收费(政府性基金)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开发改价格[2018]6,根据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批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造价7%的征收范围内,重新审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 三层及三层下120元/平方米、其他建筑85元/平方米 | 县级100% | |
地址:开远市临江南路37号 联系电话:0873-7225961 | 公示时间:2019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