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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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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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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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水罚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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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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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弥蒙铁路MMZQ-4标项目经理部
地址:开远市羊街乡鱼塘村中铁三集团有限公司弥蒙铁路项目经理部桥梁分部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5日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三角海库区内弃置渣土,共计3处,共计27178.91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照片》1份,《开远市水务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开远市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水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维持(开水罚告字〔2019〕4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三角海库区内弃置渣土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壹角(271789.1元)。
上述罚款须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区(县)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