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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032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水务局
  • 文号
    开水罚字(2020)2号
  • 发布日期
    2020-02-14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红河福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田心村长沟 

经查,你公司开远市泸江河盈叶复合肥厂段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3座桥梁和构筑挡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现场照片1份,《开远市水务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开远市水务局调查(询问)笔录》4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我局于2020 121日以《开远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水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维持(开水罚告字〔20201号)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构筑挡墙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15000元)。

上述罚款须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