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红河福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田心村长沟
经查,你单位在开远市泸江河盈叶复合肥厂段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3座桥梁和构筑挡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限你单位2020年5月9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完成已建设施(自建设桥梁3座、构筑挡墙、格宾石笼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提交我局组织审查,补办有关手续。
2.逾期未做“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导致无法补办相关手续,限逾期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自建设桥梁3座、构筑挡墙、格宾石笼等),恢复河道原貌;拒不补办手续又不自行拆除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负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