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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57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开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03号
  • 发布日期
    2020-06-18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开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03号  

开远兴顺华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景山分公司:

负责人:

李志芳

单位地址: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一行南路九号渝景花园小区B2、B3幢二层商业房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8月至9月使用童工xx(身份证件号:xxxxxxxxxxxxxxxxxx,女,彝族,15岁)2个月。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兴顺足疗会所员工考勤表》、《8、9月份工资表》、调查笔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开远支行(地址:开远市街心花园,银行账户: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账号:5305016662360000024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开远市临江北路72号,    邮编:661699

劳动保障监察员:马  劼  执法证件号:24-Z08009 电话:0873-7220408

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永文  执法证件号:24-Z08081 电话:0873-7220408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