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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57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6-18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18号  

开远市志雄兴顺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廖冬根

单位地址:开远市灵泉东路与一行路交叉口

 

 

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材料。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依法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人;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回证;5、《补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你单位之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设银行开远支行(地址:开远市街心花园,银行账户: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行账号:53050166623600000243)。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临江北路72号, 邮编:661699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文姬  监察证号:24-Z08010   电话:0873-7220408

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永文  监察证号:24-Z08081   电话:0873-7220408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