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周李楠
地址: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委会城红寨村84号
经查,你在开远市羊街乡水塘哨水库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侵占水塘哨水库进行养殖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在水塘哨水库内养殖行为,自行拆除养殖设施(诱鱼台)及简易棚,撤离水塘哨水库,恢复水塘哨水库原貌,所需费用由你个人负担;
2.责令拆除期限:2020年8月10日;
3.在责令拆除期限内自行处理水塘哨水库库区内的个人物品及水产品(鱼、鱼苗等),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