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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609
  • 发布机构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 文号
    第3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已经报开远市司法局法制科审查,现将<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和《<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听证机关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联系。

联系人:程磊            联系电话:18988264802

特此公告!

 

附:关于《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核意见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0年12月17日9:30-11:15。

(二)听证地点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1名

赵国云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1名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书记、局长、经理

3.听证监察人2名

  开远市政府办副主任

施红梅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监察审计股股长

4.听证代表27名

卢忠辉    开远市人大代表、羊街乡人大代表、羊街乡人大主席

     开远市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耿齐放    开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毕晓东    开远市司法局法制科科长

李玉福    开远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

王朝忠    开远市教育局副局长

     开远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苏朝莲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吴开有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赵云芬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孙建军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许丽梅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胡运文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杜焕琼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刘丽萍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郭燕英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章从祥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城区)

王明云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碑格)

王长志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羊街)

白灿华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大庄)

     消费者

张家玮    消费者

杨国进    消费者

刘治君    消费者

5.听证记录员2名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监督管理所所长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羊街专卖监督管理所稽查员

6.此外旁听人11名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相关人员、红河州烟草公司开远分公司卷烟区域市场部相关人员。

会上,决策发言人雷荣宣读《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并就《规定》的制定原则与所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答辩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对《规定》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决策发言人答辩如下:

(一)教育局副局长王朝忠提出:

 首先很感觉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对我市中、小学周边零售户的管控,让开远市的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议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继续加强对零售户的监管力度及对我市中、小学周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监管,确保我市中、小学生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很感谢教育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学校周边的监管力度。

(二)开远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李玉福提出:

1、在该《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7目中,由于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已取消了“工商”两字,建议对该条目中“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改为“未取得营业执照”;

2、第七条第(二)项第1、2目中中小学周边不允许办证设置的距离建议距离200米(特殊地理位置除外)。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经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由于工商部门机构改革,将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现在“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已改为“营业执照”,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时,也应遵照此改变,此条建议采纳。

2、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小学校周边城区100米距离限制,农村地区50米距离限制,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三)开远市卷烟零售户许丽梅提出:

1、我觉得对残疾人帮扶这一块的话,希望烟草专卖局应该重点进行帮扶残疾人和低保户;

2、学校周边经营这一块的话应该按地域来规定,比如说西城市场和灵泉小学这一块,西城片区人口比较密集、人流量大,我赞同给学校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也应该适当考虑一下人流密集地域的距离设置不易太远。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本《规定》中第七条已明确指出针对残疾人、低保户的特殊情形。

2、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小学校周边城区100米距离限制,农村地区50米距离限制,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四)开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耿齐放提出:

1、《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该项中监督管理建议删除。

2、市场导向原则,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按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与标题矛盾,建议分类实施,尊重历史原则两次整合修改合并。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规定》中主体为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仅限于专卖管理工作,故开远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耿齐放提出的删除监督管理建议,经讨论后,改为“专卖监督管理”。

2、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制定《规定》按照此要求进行,分类实施原则、尊重历史原则符合《规定》制定要求,此建议不予采纳。

(五)开远市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俊提出:

学校周边距离100米应扩大至200米,全市1200多户零售户总量规划数量是否需要确定,每年增减量是否控制,比例是多少?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小学校周边城区100米距离限制,农村地区50米距离限制,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在制定《规定》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2、开远市烟草专卖局按照开远市人口不低于千分之三的比例办理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如符合办理条件,即可办理,办理户数无上限。

(六)开远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谢辉提出:

1、建议删除“尊重历史原则”这条的内容;

2、建议第六条内容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店。”

3、建议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增加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建议第七条增加:“①下岗职工;②即将就业大中专毕业生;③其他弱势群体。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尊重历史原则”是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开远市市局制定《规定》符合指导意见要求,此建议不予采纳。

2、提出的第六条相关内容,开远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设立)零售点,是依申请办理,此条建议不予采纳。

 3、开远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理相关许可证违规行为,《规定》中第六条第(一)项第2目为原文摘录,此条建议不予采纳。

4、针对社会特殊群体,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在《规定》中已明确列出,原则上不再增加,此建议不予采纳。

(七)开远市卷烟零售户吴开有提出:

对于第七条中放宽准入条件,这个放宽的准入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是否是在办理过程中距离上放宽还是其他?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本《规定》中第七条已明确指出针对1、残疾人、2、军烈属、3、退役军人、4、低保户等特殊情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八)开远市政府办副主任李涵提出:

1、主要街道与一般街道怎么确定的,应该放到最后来解释;

2、与省、州方案有什么区别的地方;

3、乡镇提到,但街道的小区没有提到;

4、实际居住人口这个不好确定,建议改为常住人口;

5、特殊情形5类人的放宽准入条件体现在哪方面,是否需要符合距离要求;

6、许可证是否需要年审,还是办一次就不再年审?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本《规定》中涉及的主要街道是指距市中心最近的街道,一般是过市中心且人流量,车流量,货流量最大的街道。一般街道是指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已在《规定》中增加条目,此建议予以采纳。

2、本《规定》与省、州局的区别为一是增加了零售户间在不同街道中的距离限制,二是对不予办理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类型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增加了对社会特殊群体给予办理零售许可证放宽政策;四是增加了具体测量方式。

3、本《规定》中第五条第(十六)项已明确指出。

4、采纳将实际居住人口改为常住人口的建议。

5、在符合距离限制的前提下,同等条件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6、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九)人大代表卢忠辉提出:

1、建议将市场导向原则改为需求导向原则;

2、《草案》中涉及的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建议改为“老点(零售点)老办法、新增新办法”。

3、第七条特殊情形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中央的规定,现在已没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这个说法,建议删除。

决策发言人雷荣答辩:

1、市场导向原则是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2、“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是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3、根据省、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目前,暂未查询到取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明确规定,为避免存在违规减损公民权益的法律风险,此条建议不予采纳。

四、听证监察人发言

今天有幸来参加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整体参加下来我有三点感受:1、这次参加听证会的人源比较广,有我们行政业务部门的同志,也有我们司法部门的专家,也有实际涉及到的零售商户及消费者;2、此次听证会程序比较规范,期间也组织大家对该《规定》进行了意见发表;3、交流比较充分,参加听证的代表们也把自己的想法进行了提问,对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总的来说本次听证会也是听取了来自各方代表的意见,也对本次的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讨论,我认为,本次听证会规范真实有效,也希望我们烟草专卖局的同志能及时总结我们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基于《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我局将严格按程序做好出台《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后续工作,对此《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公布实施,并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8日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设立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专卖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发布合理化布局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主体为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灵泉路、人民中路、河滨路);

(二)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区域)

(三)乡(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中和营镇:中兴路、中和营正街、朝霞路、马者哨正街;碑格乡:碑格乡正街;羊街乡:宏图路;大庄乡:乡政府所在街道);

(四)乡(镇)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乡(镇)小集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乐百道办事处西山老邓耳街子、楷甸街街子、小龙潭办事处小寨街街子。)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村委会、自然村)。

(七)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高铁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高铁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八)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十)村委会、自然村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常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固定商铺数量,每1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三)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四)大型商场、超市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五)特色小镇设置总量不得超过该特色小镇商铺数量的10%,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

(十六)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以开架形式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不受间距限制。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不受间距限制,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3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第十一条 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主要街道是指距市中心最近的街道,一般是过市中心且人流量,车流量,货流量最大的街道。一般街道是指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